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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13岁少年私购手机 消协调解退货退款

时间:2017-08-15 09:13: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信伟 徐耀光 记者刘传江)13岁少年私拿家中1000元钱独自购买了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手机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退款。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两级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最终退货并全额退款。

  7月28日,,家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万先生向齐齐哈尔滨市建华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7月中旬,其13岁的儿子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家中1000元钱独自到该市建华区一手机营业厅购买了一部手机。万先生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他认为,13岁的儿子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商家不应向未成年出售手机,理应无条件退货,但商家认为手机无质量问题不符合退货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接到投诉后,建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联系,向商家讲明了消费者的维权要求,并向其宣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消协工作人员认为:13岁的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花千元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商家应该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手机。商家未征得家长同意向未成年出售手机,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

  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同意退货,但要求机盒、充电器必须完整,而且要到售后指定店去购买。由于孩子在购买完手机后怕家长知道,已经将机盒和充电器等一并扔掉,当万先生按照商家要求购买了机盒和充电器后前去退手机时,商家又以没有保修卡为由拒绝退货。

  建华区消协工作人员接到万先生反馈信息后,立即向齐齐哈尔市消费者协会汇报了情况。齐齐哈尔市消协对此高度重视,马上与商家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说明了情况。经沟通调解,商家最终为万先生退货并全额退款。

  齐齐哈尔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上述投诉案例中,向经营者购买手机的消费者年仅13岁,其购买手机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其法定代理人也不认可此行为,应当视为订立了无效的买卖合同,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退还购买手机的费用。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案例中,经营者在售卖时应该可以看出消费者年龄较小,无论是出于法律规定还是道德方面考虑,都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