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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携款潜逃 曝露二手房委托代办风险

时间:2017-05-08 08:47:31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施会子 记者朱海)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许多消费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往往都会选择房产中介作为委托代办方,江西省南昌市的宋女士也不例外。但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她按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员工要求支付的10万元过户保证金,却被该员工私自卷走了。  

  10万元过户保证金被要求转入私账

  前不久,宋女士通过某中介介绍,拟出售其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可没想到买方竟然是她此前的同事占先生。基于这层关系,占先生跳过原中介,直接与宋女士谈好价格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为了方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6年11月13日,占先生找到自己在该公司丰和新城房产咨询服务部工作的同学郝超,请他为自己提供中介服务,并在公司总部签订了《二手房委托代办交易合同》。

  2016年12月2日上午,当占先生将第一笔房款转给宋女士后,郝超向宋女士提出,要缴纳10万元作为过户保证金,待完成过户登记后,全额退还。基于对昔日同事占先生的信任,宋女士也相信了其聘请的中介郝超,于是向某总部转账10万元所谓的“保证金”,但却被退还。之后,郝超表示,可转入其私人账户。宋女士询问缘由,郝超称自己是丰和新城门店的股东。半信半疑的宋女士将钱汇入郝超私人账号后,郝超出具了盖有服务部公章的收据,收据上还附有郝超的个人签名。

  2月17日,宋女士获悉银行已放款,当天便打电话联系郝超,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谁知对方电话关机。随后几天,郝超电话仍一直维持关机状态。“我开始着急了。由于买方和郝超是同学关系,于是我打电话给买方,但对方也联系不上郝超。”

  对于郝超的失联,宋女士万分焦躁,赶紧来到该公司丰和新城门店,但该门店负责人却告知她,郝超的确曾是该门店合伙人之一,但不久前已经退出,他们也联系不上。宋女士又来到该公司,告知郝超携款消失一事,“但公司急于撇清关系,称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只能配合处理,不负赔偿责任。”

  此后,宋女士又向公安机关求助无果,遂致电本报江西记者站投诉。  

  中介承认监管不严但仅承担部分责任

  2月28日上午,记者陪同宋女士来到该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黄勋坦承,公司员工郝超欺骗客户携款潜逃,公司存在监管过失。但从某种程度而言,携款跑路的是分店员工郝超个人,从责任划分角度来说,公司只应负少部分责任。因此,得知此事后,公司已在第一时间配合受害方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据了解,目前警方仍在研判是否受理案件,但公司会极力配合宋女士处理此事。

  就本案中卖方宋女士交付10万元保证金是否业内惯例,黄助理说,一般情况是卖方交房产证,买方交押金,但不同情况有不同处理方式,宋女士可能是因为当时没有交房产证,才被要求交10万元保证金的。站在一旁的宋女士气愤地插话说,“我当时交了房产证”。黄助理无言以对。

  当记者追问宋女士签订的盖有“红谷滩新区该公司丰和新城房产咨询服务部”印章的《二手房委托代办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代办合同”)是否为分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且该合同为何与房管局规定的合同不一样时,黄助理称自己不清楚,需要询问专门管理合同的工作人员。随即,该公司第七区区域经理欧阳斌出面解释称,代办合同与房管局正规居间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代办合同是公司自己拟订的用于便利买卖双方的一种合同,合理合法,出了问题公司一样会负责;而房管局规定的居间合同系正式收取佣金的合同,相对而言中介费更高,所以市场上也会使用代办合同。

  对于10万元保证金转入郝某私账,是否与该公司有关这一问题,欧阳斌表示,此事系郝某利用朋友关系骗钱,因为根据公司规定,二手房买卖涉及的钱款,应打入公司指定账户,禁止业务员私自接触和收取买卖房款。为了防范风险,公司任何门店都贴有相关告示,房管局也有明确规定中介禁止收取房款。

  带着种种疑惑,记者来到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该处处长刘胜银听了情况介绍后说,该公司丰和新城分店可能存在私刻公章、违规操作等问题。如果说该公司对此不知情,将责令分公司处理门店;如果该公司知情却听之任之,那就要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该公司中介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门店只能从事业务咨询,是没有资格承揽业务的。  

  房产交易中涉嫌违规操作应严惩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基玉律师,郭律师对刘胜银处长的说法表示认同。他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由此可知,此案中郝超私自收取卖房保证金涉嫌违规交易,若中介公司对此明知却放任其作为,该公司应受到相应惩处。

  郭律师还说,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郝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协助中介公司作为房产交易的居间方,为买卖双方促成房屋买卖,他的行为对宋女士而言即公司行为。公司员工如果出现违规违法操作的行为,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先向宋女士赔偿其损失,再向郝某追偿。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对宋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他提醒广大消费者,二手房交易还是要按正常程序来,签订合同就以房管局正规文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准,藉此降低上当受骗的风险。当然,消费者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前,也应多了解相关常识,谨防诈骗。

  记者发稿前,该公司已决定先行向宋女士返还10万元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