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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利川移动拒绝取证被罚50万

时间:2017-08-14 09:21:47        来源:中国消费网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利川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处罚事涉一起利川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上述消息称,该案中,死者孙某受雇喷外墙油漆时不慎从五楼坠亡,雇主李某被其家属告上法庭。但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坠亡时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激动,被告人李某认为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向法院提出调取当时通话记录。

  而法院的调查取证过程并不顺利。8月1日当天,利川移动公司相关负责人唐某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未果,遂做出处罚决定。

  此事引发众多法律界人士热议,讨论主要围绕着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等权利展开。法院的处罚依据之一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而质疑者则提出,《宪法》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法院此举或为侵权。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季红兵律师认为,首先要明确法院要调查的是“通讯内容”还是“是否存在通话”,“不牵扯通话内容的话完全可以去调查”。

  “一般而言,只有刑事案件可以调查通讯记录,民事案件不能。”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介绍,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他同时指出:“该调查范围,显然不能与《宪法》抵触。”

  但丁金坤认为,此事件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当事人已经死亡。“死者的通讯记录,法院有没有权利去调查?”丁金坤认为,该案中当事人死亡后,其通讯自由等权利义务也已随之终了。“死者的通信记录并非权利,而是通讯遗产,法院可以调查,并不侵权。”他同时提出,类似的情况还有死者的博客、QQ密码以及内容等,这些都属于数字遗产。“对此类遗产的处理,如何调查、如何继承,尚未有明文规定,有待立法明确。”丁金坤说。

  8月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方面对媒体表示,该公司正在与有关方面积极沟通,“可能主要是对不同法规的理解上有误会”,其他具体情况暂不便回应。

  (王乐 李雅璇)